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蓝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蓝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与山体交汇的,沿道路的观山视线通廊不得有建筑物遮挡,交汇区域应当作为景观节点,规划为绿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