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绿线管理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绿线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退让范围内,应当用作绿化,并可作为市政管线和附属设施的敷设空间。 道路两侧沿线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应当与道路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