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绿线管理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绿线管理 第十八条 除滩涂、自然岸带、基本农田、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城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