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建筑风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建筑风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居住建筑,其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上道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之和。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以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执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