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建筑风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建筑风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其屋顶的装修装饰应当安全、美观、节能、环保,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多层民用建筑的屋顶形式宜采用坡屋顶。非坡屋顶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形式或者进行屋顶美化处理。 建筑单体外立面及屋顶附加装饰物、构筑物,包括招牌、灯箱、建筑节能装备、防盗网、空调栏板等的外形、尺度、色彩、位置应当与主体建筑的规划设计相协调。防盗网应当安装在门、窗、阳台、外廊的内侧,不得凸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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