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建筑风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建筑风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