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建筑风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建筑风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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