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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