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市有纪念性、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需拆建或者改造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做出决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