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建设项目的以下阶段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检验: (一)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放线前; (二)建设项目施工放线完成,进行施工前; (三)房屋建筑工程地下或者半地下结构完成,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前,或者隐蔽性管线工程敷设完成,进行覆土前; (四)房屋建筑工程首个标准层结构完成,进行首个标准层以上结构施工前; (五)商品房建设项目申请预售许可前。 建设项目未经规划检验或者规划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后续工序及后续工程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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