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格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核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进行规划条件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