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经核实发现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确权、抵押等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投入使用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