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