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但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城区范围内的,纳入所在城区的城市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