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全市性交通、水利、电力、环境卫生、住房保障等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市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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