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中心城区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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