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依法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