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