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条 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