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必须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