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