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山水相拥、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严格保护山脊线和海岸线。 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的高度、密度和面宽应当协调有序,居住建筑以点式建筑为主,预留视线通廊,打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营造山、水、城有机统一的海滨城市风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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