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