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