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检验或者规划检验不符合要求擅自进行后续工序或者后续工程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