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核实投入使用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按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