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并处暂停承接任务三至十二个月,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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