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镇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在其他区域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