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与建设单位共同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处以暂停承接任务三至十二个月,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对施工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