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行为: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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