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违法所得,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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