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违法行为未经处理完毕,有关部门不得作出准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不得进行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