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单位应当协同实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扣押相关建筑材料和物品、工具和设备,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