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