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遵守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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