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