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农村新建住宅应当在规划的生活自留用地范围内建设。 旧村场用地中的现有空地应当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建设,主要用于修建公共设施、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交通、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依照规划需要搬迁的村庄,在确定建设主体后,其旧村场用地范围内除危房维修、加固外,不得批准新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