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倡导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本市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统一发布服务需求、志愿服务评价、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兑换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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