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定期组织职业技能竞赛; (二)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畅通养老护理员职业发展通道,完善养老护理员与职业技能等级配套的薪酬激励机制,设立养老护理员基本工资分级指导标准; (三)建立养老护理员奖补津贴制度,对在本市从事养老照护工作满一定年限或者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四)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激励机制,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奖励或者岗位补贴; (五)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鼓励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或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