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等级评定、政府购买服务、奖补资金发放等的参考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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