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强化协同监管,制定监管清单,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指导、评价和监督。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实施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