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样式由登记机关制定并公布。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