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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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向登记机关... 第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开放市场主体名称数据库,公开名称规则...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非公司企...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确定经营范围,并向登...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定联络...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本市推行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 除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外,市场主体需...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条 本市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深化“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为市场...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在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从事许...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七条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八条 市场主体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予以存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公示: (...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审查其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但应当告知本...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 市登记机关应当在服务窗口、政务网站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市场主体设立、变...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在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内,同一地址可以登...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同一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之间,母公司与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可以委托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企业联络人、入驻企业名册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托管服...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的市场主...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推行网上申报、审查、发照和存档的全程电子化市场主体登记方式,并逐...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办理全程电子化市场主体登记的,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数字证书或者数字签...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利害关系人已经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依法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取得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本市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市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服务流程,将市场主体经营需要办理的多项许可事...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与涉企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就近办理,创造条...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部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结果互认,将市场主体登记和涉企...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公示年度报告和...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智慧监管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条 市场主体按本条例规定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经营场所的,对该分支机构或者备案经营场所的监...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的...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承诺不实的,责...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行公示的除年度报告以外的信息违法、虚假的,责令...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超越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不予处罚;未经许可开展许可类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