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 市登记机关应当在服务窗口、政务网站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书材料目录、样式和规范要求。 申请人免予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证明市场主体设立、注销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文书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