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同一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之间,母公司与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