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可以委托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载明该住所为“集群注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