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市场主体的住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住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