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的市场主体,不得进行住所托管。 市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公布有关不实行住所托管的行业目录并定期更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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