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推行网上申报、审查、发照和存档的全程电子化市场主体登记方式,并逐步推进网上登记系统智能审查、核准。登记机关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登记咨询、引导、协助办理等服务。 加强电子证照运用,通过电子证照、政务服务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