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办理全程电子化市场主体登记的,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数字证书或者数字签名技术进行电子签名。 加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的纸质文书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