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利害关系人已经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已经被受理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登记机关暂缓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